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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委托他人卖房 妻子将其告上法庭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2日

  自己住的好好的一套房,突然被通知房子已卖!而且是自己的丈夫委托别人以低于市场值的价格出售给别人!姜女士一气之下将丈夫及买主告上法庭。

  一份委托书 丈夫将房屋转卖

  姜女士与程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0年在本市房屋一套,2012年该房产办理了房产证,该房产证记载本案所涉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程先生,共有情况一栏为单独所有。

  2012年6月程先生与自己的朋友张先生签订委托书一份,委托书主要内容为:“程先生全权委托本案所设房产的房屋买卖、产权过户、房产抵押贷款及与该房产有关的所有手续,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权属的一切文件,我均予承认,委托权限是全权代理,委托期限是至办理完上述事项为止”。随后公证处出具了委托书公证书,载明上述委托书签名属实。

  该委托书委托人处程先生对自己的签名、捺印也予以认可。

  山东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该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一份,报告中载明委托人程先生,该房产评估价值为71万元,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提供房地产抵押价值。

  2014年6月,张先生与李先生就本案所涉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卖房为“程先生(张先生代)”,买房为“李先生”,房产总价为45万元,落款没署具体日期。

  随后李先生支付房款45万元,其中25万元支付给了张先生,另20万元在房管部门资金监管中心存放,并交纳了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5万元余元。

  接着,张先生与李先生在房管部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申请、登记等手续,将房产过户至李先生名下。

  同时山东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出具了本案所涉房产评估价值为57.2万元的评估报告,申请人为李先生。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卖房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所涉楼房系姜女士与丈夫程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归夫妻共同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丈夫程先生未经妻子同意,单方擅自与张先生签订委托书,致使涉案楼房被出,对此被告程先生侵犯了姜女士做为房屋共有人的处分权;李先生在购买涉案房产的过程中,仅对张先生持有的委托书、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书等形式要件进行查验,未进一步核实房屋的真实信息和实地查验房屋情况,且购买价格明显偏低于市场价格,不属善意取得,故其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做出以下判决:张先生与李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潘辉  麻建萍 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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