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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需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10日

  

  一方说自己被对方故意加大油门带伤,另一方说自己根本就不知道带伤了人,发生在小区这一事故算不算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故意还是无意 用事实说话

  陈某告诉法官,3月10日,被告蒋某到自己的住处,并借故与自己发生争执,随后,自己拉着车门与蒋某理论时,蒋某强行加大油门,致使自己摔倒在地,造成面部多处受伤,经东昌府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面对陈某的陈述,蒋某认为陈某所诉不实。事实是自己开车去接姥娘,姥娘跟陈某住在一个小区,接到姥娘后便开车走了。大约过了一星期左右,在派出所才知道当时自己没有注意把陈某带倒了,自己也从未与陈某发生纠纷。

  面对两人大相径庭的陈述,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3月10日,蒋某驾驶汽车前往陈某所在的小区接其姥娘。其姥娘上车后,蒋某因未注意到拉着其车门的陈某,车辆行驶后将陈某带倒,致陈某受伤。

  法院确认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需赔偿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关于本案案由。被告蒋某驾车将陈某带倒的地点在某小区,出现事故的地点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

  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其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不予调查处理。陈某向本院起诉并根据被告蒋某的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被告蒋某驾驶机动车应当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起步,但其疏忽大意导致陈某被带倒,陈某以手抓住被告蒋某车门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其却没有预见到,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故本案争议应为机动车责任纠纷。二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

  第二,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经本院征求被告蒋某意见,其同意由被告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直接赔偿陈某,对此,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本案应在此项限额下赔偿的项目包括:误工费 2555.52元、护理费4717.72元、本院酌定交通费100元,合计7273.24元,并未超过此项最高限额110000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陈某。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该项目项下包括:医疗费125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本院核定后续治疗费用为10000元,合计11340.77元。超过了最高赔偿限额10000元,可按此最高限额首先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陈某10000元。对于超过此限额的1340.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原因、双方责任等因素,本院酌定减轻机动车方30%的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由被告蒋某承担70%即938.54元的赔偿责任,该款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陈某。陈某支付的鉴定费是为确定其伤情和赔偿误工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按照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但被告蒋某及陈某并未申请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而是将其追加为被告。根据本案情况,应由陈某及被告蒋某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保险金17273.24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保险金938.54元;案件受理费327元,由陈某承担50元,由被告蒋某承担227元;鉴定费1700元,由陈某承担367元,由被告蒋某承担134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及蒋某均按判决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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