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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将亲姑姑告上法庭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09日

  为了争爷爷的抚恤金,刘鹏将自己的亲姑姑告上了法庭,不管官司结果怎样,亲情在金钱的面前黯然失色!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刘鹏,90后,与刘敏是姑侄关系。

  去年刘鹏的爷爷去世,单位发放抚恤金35840元,刘鹏认为这笔钱应该平均分给自己一半,原因在于爷爷生前由自己的父亲照顾居多,现在父亲去世了,这笔钱就该自己领取。

  刘鹏就该款分配问题多次与姑姑协商,但姑姑却要将此款据为已有。刘鹏认为,抚恤金属于直系亲属共有,自己作为爷爷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分割的权利。姑姑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抚恤金,要求与姑姑平均分割。

  刘鹏的姑姑刘敏却不这么认为:姑姑说刘鹏陈述的刘鹏的父亲照顾爷爷较多,不属实;刘鹏的父亲去世前,刘鹏的爷爷奶奶都能独立生活,他们单独居住,雇有保姆,日常生活不需子女照顾。

  刘敏与刘鹏的父亲经常前去探望,有时在老人家居住。 三年前,刘鹏的父亲去世后,姑姑把爷爷奶奶接到自己家中,一直照顾到父母相继离世。

  去年爷爷去世时单位发放了抚恤金,由姑姑领取。当时刘鹏的奶奶还健在,没有工资收入,抚恤金已在奶奶生活及住院时消费。

  另外,刘鹏上大学的学费多是姑姑为其支付,姑姑认为刘鹏不应再要求分割抚恤金。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鹏的父亲去世前常与刘敏去看望刘鹏的爷爷奶奶,有时陪父母一起居住,爷爷的工资由刘鹏的父亲掌管,刘鹏的父亲与姑姑两家关系不错。

  刘鹏的父亲去世后,姑姑将父母接到自己家中生活,爷爷的工资由姑姑掌管。

  在此期间,姑姑经常打电话让刘鹏到家中陪爷爷、奶奶一起吃饭,原、被告关系尚好。

  去年爷爷去世,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丧葬抚恤金35840元,其中丧葬费1000元,由姑姑领取。

  后来奶奶卧床,生活不能自理, 日常生活靠鼻饲。奶奶日常生活、医疗器械、一般用药等费用均由姑姑支付,起居由姑姑照料,直至去世。

  另刘鹏在上大学期间,第一学年学费由姑姑担保办理助学贷款交纳,第二学年学费由姑姑出资为刘鹏交纳。

  法院认为:刘鹏之父先于爷爷死亡,若爷爷去世后留有遗产,刘鹏依法享有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权利。本案抚恤金为35840元,是刘鹏的父亲去世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属于近亲属和被抚养人共同所有。抚恤金虽不是遗产,但分割时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抚恤金发放时死者配偶在世,系死者生前供养之人,原、被告为死者近亲属,故抚恤金属刘鹏的奶奶、刘鹏及姑姑三人共有。

  本案刘鹏起诉时共有人奶奶已去世,抚恤金应扣除奶奶为其支付的花费后剩余部分再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割。结合爷爷去世后奶奶在世的生活必须花费及住院费用等情况,在姑姑处抚恤金剩余有限。

  根据本案原、被告实际情况,酌定由姑姑支付刘鹏1000元为宜。刘鹏要求抚恤金全部数额与姑姑平均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本案刘鹏父亲去世后,赡养父母责任落到姑姑身上,姑姑在赡养父母的同时,又为无法定抚养义务的刘鹏筹措、交纳学费,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姑姑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对刘鹏也进行了经济扶助,从内心付出了关爱。刘鹏的起诉,可能使姑姑误解,使其伤心、难过,但起诉是刘鹏的权利。通过诉讼,也能明确财产权属,姑姑对此应予以理解。钱财亦乃身外之物,原、被告应多顾及双方之间存在的亲情关系,在财产问题上多理解、多沟通、多协商,也希望双方姑侄亲情有所改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下判决:

  姑姑给付刘鹏抚恤金款1000元。

  潘辉 麻建萍 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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