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上购买农药自杀未果,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看法院这样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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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8日 | ||
在当今数字时代,网购因其打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丰富了消费者购物选择,只要一网在手,便可实现随时随地随心购,给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成为很多人首先的购物方式。然而,方便的同时也显露出一些安全问题。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未成年消费者在网店购买农药自饮,因及时发现送医未造成严重后果。该未成年人所受到的伤害应当由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15岁的小佳(化名)其父母长期在市里做生意,小佳原本一直在老家跟着老人上学,因老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照顾小佳,小佳的父母将其接到市里上学,但是小佳对新的学习环境一直不适应,希望回老家上学,曾以自杀相要挟,将手腕划伤,但一直没能如愿。2023年4月10日,小佳在某网购平台商铺购买了一瓶剧毒农药敌草快,通过快递箱收到该农药,在其就读的学校将该农药喝下,被学校老师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农药(敌草快)中毒。小佳购买农药使用的账号是其本人以其平时使用的手机号注册,付款是通过以自己姓名为账户名的支付宝进行的支付。小佳父母认为,商铺及网购平台向未成年人售卖危险物品,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对小佳的赔偿责任,随将案涉商铺及网购平台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商户认为,其通过网络销售农药的行为与小佳农药中毒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造成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是喝农药的行为,商户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网购平台认为,公司对入驻商家身份信息/企业证照信息、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特殊许可类别经营许可证等进行了审核,对购买农药等特殊商品亦通过技术手段设置了购买限制,避免未成年人进行购买行为,公司已合理履行了义务,而商家在平台店铺上架农药时,未按照平台要求规则上架, 其上错类目行为显然存在恶意规避平台监管的情况,故平台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佳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当生活常识及智力能力,对服用农药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具有相应的识别判断能力而有意为之,其主观上是积极主动的。 小佳因上学问题与其父母发生分歧,曾将手腕划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却浑然不知,其自身实施的自害行为及父母监管责任的缺失,是导致小佳服毒自杀未遂的根本原因,其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敌草快系农药,有毒有害,具有显著危害性,作为售卖人的网店在向未成年人出售时,更应当尽到比向成年人售卖同类商品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但其却未履行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件等审慎注意义务,为小佳服毒自杀提供了条件,存在一定过错。网店是由网购公司经营、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供商户入驻开设店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达成交易意向并向商户提供其他与交易有关的辅助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案涉商店在入驻平台时向平台提交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未包括农药产品的销售,商店却将农药类的商品上架,作为平台的运营及管理者网购公司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审核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致其将农药出售给原告,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各方过错程度,确定售卖商店、网购公司分别承担20%、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小佳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未成年保护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问题。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政府、家庭、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国在法律上、政策上出台了一系列未成年保护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强大的“保护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2021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落实落地,形成社会化、网络化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家庭、各部门、各行业、社会各界都应当自觉在法律框架内、职责范围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最大的支持、保护和关爱,多方协同努力,让青少年健康成长,守好民族的未来。 未成年人保护,其中家庭保护、家庭教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今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关注度大幅度提高,对孩子给予重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已然成为万千家庭的生活信条,父母对孩子自身的学习和生活参与度、监管度越来越高,学习成绩成为许多父母评价孩子优劣的唯一标准,也成为家庭生活的重心,这种理念无形中在孩子心中形成很大压力。相比之下,父母对孩子自身的感受和心理状态关注度不够,父母对孩子的物质生活给予的越来越多,但往往忽视其精神需求。在当今高度发展的信息时代,未成年人接受各类信息的渠道很多、信息量很大,在其心中早早的潜移默化形成自己的价值体系,当他们的价值观和父母的价值观不一致时,便会形成冲突,处理不善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形成恶性事件。近年来,未成年人自残、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家庭教育理念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不无关联。重视孩子的发展前途,更应该重视家庭教育的及时性和精确性,善于从生活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孩子的偏差性行为,加强与孩子的有效沟通交流,及时调整不良状态,避免因问题搁置而引发后续连锁反应,充分发挥父母与孩子的“双向能动”,培养孩子健康成熟的人格,真正成为国之栋梁、可用之才,在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 (三)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文字: 江居才 李明玉 编辑:李明玉 审核:张富友 曲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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