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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送法 情暖社区 ——东昌府区法院开展“踏春普法行”活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0日

  莺初解语,最是一年春好处。

  在这春意盎然的季节里, 东昌府区法院的法官走出法院,走进新区街道王卷帽社区,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踏春旅游更安心”的普法宣讲活动,为暖暖春日增添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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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二庭法官孙海红以两个真实的案例为切入点,配合法官说法,生动形象的为社区居民总结了从旅游合同的签订细节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内容,受到社区居民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案例一:2019年12月,20位老年人与案外人张某某协商组团前往福建旅游之事,张某某负责安排签订合同及对接事宜,于某某作为老年人的团体代表,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旅游费用。其后,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因参团人员变动,该合同多次修改。旅行社数次发送的电子合同均带有合同专用章。次年1月,旅行社再次发送电子合同后,于某某代表20位老年人签字确认。此合同对签约双方、旅游产品名称、旅游日期、旅游费用等予以约定,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单。后因疫情未能出行。于某某与张某某沟通退款事宜,张某某以公司未向其退款为由拒绝退还,20位老人遂诉至法院。旅行社辩称,张某某并非其员工,与于某某的沟通签约也并非经其授权履行的职务行为,无权代理及收取旅游费用。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于某某所代表的20位老年人向张某某支付旅游费用,并且在多次修改合同后,均及时收到了加盖旅行社签章的电子合同。张某某承诺减免的旅游费用也与合同相符,于某某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张某某是旅行社员工,他们签订旅游合同及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均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张某某的行为具备已被授予代理权的外在表现,应当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判决旅行社返还上述费用。

  案例二:2021年7月2日,王某代表其丈夫王某某等六位家人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疆双飞八日(济南起飞)”旅游服务。约定:旅游时间为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12日,旅游费用总计18880元。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缴纳了旅游费用,旅行社制定了旅游行程单,并安排旅游活动。

  2021年7月5日,王某等六人在济南遥墙机场乘坐航班,于当日下午16时到达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由地接工作人员接机后,于17时安排入住昌吉市某酒店。王某之夫王某某在入住酒店后不久,突发疾病倒地,被紧急送往新疆某医院抢救,随后又转院救治,但因抢救无效于2021年7月7日不幸去世。经诊断系因突发疾病所致。其近亲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

  法官说法:某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参团时,疏忽大意,未询问旅游者的健康状况,也未履行安全警示及风险告知义务,导致本不宜在高温天气下乘坐飞机出行旅游的王某某参团。飞机落地入住酒店后不久,王某某便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行程中,旅行社未尽有效安全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本院酌定责任比例30%。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外伤曾行颅脑手术刚满一年,应对自身健康状况有充分了解,但其在报团时疏忽,未向旅行社说明身体状况,参加了本不宜在高温天气下乘坐飞机出行的旅游活动,行程中也未尽及早发现、谨慎注意义务,进而诱发致命疾病,令人惋惜,对由此造成的不幸后果,王某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比例。后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此次普法宣讲活动旨在针对踏春旅游群体的法律需求,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矛盾源头化解,减少诉讼增量奠定坚实基础。


  文字:潘辉

       编辑:李明玉

       审核:潘辉 曲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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