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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穆学英裁定书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2日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穆学英:

  本院受理原告郓城天德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佳龙、穆学英、阳谷万利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郓城天德板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天德板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天德板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郓城天德板材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521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联系人:刘新秀

  联系电话:0635-638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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