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穆学英裁定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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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2日 |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穆学英: 本院受理原告郓城天德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佳龙、穆学英、阳谷万利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郓城天德板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天德板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天德板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郓城天德板材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521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联系人:刘新秀 联系电话:0635-6383198 地址:阳谷县人民法院西湖人民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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