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洪德宝判决公告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9日 |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德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代海与被告洪德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洪德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宋代海劳务费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4)鲁152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联系人:闫丹 联系电话:0635-6383576 地址:阳谷县人民法院西湖人民法庭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阳谷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黄山路139号 电话:0635-6217039 邮编:25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