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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洪德宝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9日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德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代海与被告洪德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洪德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宋代海劳务费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4)鲁152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联系人:闫丹

  联系电话:0635-638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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