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张天龙判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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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0日 |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天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乐福五金门市部与被告张天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天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乐福五金门市部付清货款16,121.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121.3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二、驳回原告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乐福五金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4)鲁152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闫丹 联系电话:0635-6383576 地址:阳谷县人民法院西湖人民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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