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曹伟平判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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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9日 |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1521民初3212号 曹伟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位登寅诉许继云、王文朋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位登寅支付劳务费9100元;二、驳回原告位登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52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联系人:鹿伟 联系电话:6395601 地址:阳谷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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