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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曾天旁、马新华开庭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9日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1521民初6624号

曾天旁、马新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521民初66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联系人: 鹿  伟

  联系电话:0635-6395601

  地址:阳谷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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