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风险告知书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6日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但因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有的出借人贪图高利且风险意识差,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为有效预防民间借贷纠纷,降低出借人的经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将民间借贷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一、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赌博、走私、诈骗、贩毒等违法活动而给予借款的,属于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经济损失自负。诉讼中,对民间借贷可能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当事人应主动配合查明案件事实,不得隐瞒,否则将可能承担驳回起诉等不利后果。 二、虚假诉讼风险 民间借贷案件经审查属虚假诉讼的,尚未作出裁判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已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三、诉讼成本风险 当事人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借款利息有限额 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即“利滚利”)的亦不予保护;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五、举证责任风险 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出借双方必须订立合同条款齐全、形式要件合法的书面借款协议、载明姓名、币种、数额、利率、用途、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如果是法人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如果是公民个人,必须本人签名、捺手印。往来款项应留有条据,以防发生纠纷可做为诉讼证据。 六、担保借款责任风险 为预防借款人到期不能还贷并保证资金安全,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保或者财保,抵押或质押,并明确担保方式、范围和期间。提示: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动产抵押应登记,动产质押要交付,否则,抵押权、质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七、诉讼时效风险 一般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要注意催要,保留证据,及时起诉。否则,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即丧失胜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八、执行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可能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阳谷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黄山路139号 电话:0635-6217039 邮编:25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