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交诉讼费的程序与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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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6日 | ||
一、诉讼费用缓交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应提交的材料 3、上诉案件的原审判决书 4、诉讼费缴纳通知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诉讼费用缓交的审批 1、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在起诉或上诉时交立案庭负责审查。 3、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院长审核批准,庭长、院长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准许。 4、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由承办人填发由院长签字的审批表及缓交诉讼费单据,审批表附卷。 5、经审查不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并重新指定当事人交费期限。 6、当事人在重新指定的限期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7、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各审判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缓交期限届满前,案件承办人应向当事人催收诉讼费。缓交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二、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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