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用交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诉讼,除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外,民商事、行政及及执行案件均要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交纳诉讼费用标准为: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一)、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上述比例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