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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善立申请执行河南及时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殿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1日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善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及时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殿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41500元。申请执行人杨善立于2018年6月2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我院经网络查控及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大额资金,也无其他财产,多次执行未果。经执行干警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及时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酒业有限公司处订购的价值20万元的酒尚未交付,我执行人员立即按照法律程序下达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等有关法律文书,并赶赴贵州将这批酒扣押至阳谷法院。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已无履行能力,但执行人员从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为突破口,使本案出现转机,呈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可喜效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了最大化实现。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有效执行是体现裁判文书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方面,在案件执行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方式是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对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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