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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困难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0日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不能、标的到位率底、执行中止率高等问题,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

  一、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是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差。刑事附带民事的被执行人大多已被判处刑罚,无收入来源,许多被执行人就业不稳定、收入低、无积蓄,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

  二是财产监管机制不健全。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侦查时,将重点放在查证犯罪事实,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和保全,且缺乏对刑满释放后履行民事赔偿的有效监控手段,许多罪犯服刑完毕后下落不明,无法配合执行。

  三是审执一体观念缺乏。庭审中法官只注重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忽视对被告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转移财产提供了充足时间。审判过程中不重视财产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权威大大受损,不利于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二、针对以上原因提出具体对策

  一是强化刑事和解工作。在刑事判决前,由办案人员依法组织和解,利用法律、政策和伦理道德积极开展思想工作,促使被告人服法认罪,主动赔偿、道歉,争取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以缓和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矛盾。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的和解协议,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依据。

  二是建立执前财产监控机制。建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受害人提出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保全申请,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查,开列清单。强化审判机关财产保全职能,审判人员根据案情认为被告可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是抓好强制执行措施。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应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申报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申报个人财产,同时应迅速展开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调查,防止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转移、隐匿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应迅速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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