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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秀:论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16日

  摘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整个改革的基础,如何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是推动改革行进的关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分类管理改革,更应当注重法院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应当按照不同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制定相应的工作权限清单,厘清相应的工作人员的权限与岗位职责设定同步推进,各司其职、权责匹配。

  关键词:分类管理;职务序列;职责设定

  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这就决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应当包含确保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三个方面。当前司法改革主要围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省以下法院人财务统一管理制度四个方面来进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整个改革的基础,如何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是推动改革行进的关键。[2]

  一、法院人员必须正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人员分类管理是其中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困难和阻力也可想而知,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尤其要端正心态,正视司法改革,尤其是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

  (一)正视人员分类改革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是一个必然趋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实行分类管理,是我国法院制度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的重要标志。[3]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也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人员分类管理的目的是革除法院现行人员管理制度的弊端,符合审判权运行的基本规律,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有助于提高法院队伍素质,有助于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二)正视个人在改革中的进退流转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最吸睛的当属法官员额制,实行法官员额制,是优中选优,目的是把最好的审判资源用在审判岗位,由于目前法院人员编制数较多,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将不可避免的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去,有些法官就有可能成为“法官助理”,对于个人而言,肯定会有落差,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迎接挑战的决心和勇气,摆正自身的位置,正视自身在此次改革中的进退流转,认识到职业化大方向的必然趋势,要有危机感和紧迫感,要增强自身的素质,以适应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应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从而充分调动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法制化、科学化,真正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并将法官独立于公务员管理序列,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制度。[4]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的制度保障,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必须尊重司法规律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是判断权,其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司法活动专业性、规律性的尊重。法院工作以审判工作为主导,其它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一重心,因此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必须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

  (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需有利于法院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司法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要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分类管理改革,更应当注重法院队伍的可持续发展。由于一些原因,我国现有的法官整体素质还不能全面的达到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员额制不能一刀切,要保证把最优秀的法官留下来,要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要重视基层法院法官年龄青黄不接的问题,要保证法院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三)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必须因地制宜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虽然在不同的地区进行了试点工作,上海提出法官要缩减至员工总数的33%,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占52%,行政管理人员的比例占15%,这意味着可以确保85%的司法人力资源执结投入办案工作。5]但是在基层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不能照搬上海的员额比例,应充分根据当地人口的数量、经济的发展水平、案件的数量、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及法官办案量的生理承受极限等因素来确定每名办案法官的工作量,从而根据案件总量来确定法官员额。还要考虑到经费、交通环境条件等因素,其繁杂程度空前。

  三、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式

  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司法人员。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就是要把法院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法院的工作人员要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应当按照不同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制定相应的工作权限清单,厘清相应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各司其职、权责匹配。

  (一)人员分类,各归其位

  目前,法院人员是按照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在法院存在审判人员从事行政事务不从事审判,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之余,仍然要从事一些行政性管理工作,实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通过不同人员的职责清单,将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审判人员专注于审判,让服务人员专注于服务,把优秀的审判资源集中在审判岗位,让审判的归审判,服务的归服务,有效的提升了审判资源的利用。

  (二)权责明晰,各负其责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按照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将法院的工作进行分类,建立不同人员的不同职务序列,由不同的人员对其所作的工作负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6]的审判工作方式,去除了审判工作的行政化,形成责任倒逼机制,按照司法责任制,重新建构科学化的法官评价机制,设定科学的案件质量、庭审、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具体标准,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等相关标准来设置考核评价的目标,利用考核促使形成法院工作人员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健全保障机制,提升职业尊荣

  此次改革,并非简单的人事调动,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职业化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三大亮点。人员的分类管理是实现法院人员职业化的必经路径,为了提高法院队伍工作的积极性,此次改革以人员分类管理为核心,积极构建司法的职业保障体制。司法的职业保障包含物质保障、履职保障等多重保障机制。将司法人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实行与之相配套的收入保障体系,同时健全法官职务身份、依法履职履责、人身安全等各项保障机制,充分保护法官的正当权益。

  四、司法辅助人员的改革定位重点分析

  司法辅助人员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员的组成是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关键。在提高司法效率理念的指导下,要在合理界定法官助理及其它司法辅助人员职责的基础上,让他们在各自岗位上的工作职能得以充分地发挥。

  (一)当前司法辅助人员的分类

  1.法官助理。经所在法院院长任命,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2.书记员。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主要是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也办理与审判相关的其他事项。

  3.执行员。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员,主要负责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的执行事务。

  4.法医。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判定、作出法医鉴定的专门人员(见法医学鉴定)。

  5.司法警察。简称法警。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司法警察若干人。

  (二)目前司法辅助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不少基层法院迫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在编外招录了一批聘用人员,担任司法辅助工作,这些聘用人员有的直接与法院签订聘用合同,有的则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由于没有正式编制、待遇偏低等原因,聘用人员管理中的矛盾与困难也日益凸显。

  1.缺乏职业认同感。部分聘用人员由于没有正式编制,缺乏职业优越感和对法院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碍于经费保障、人事考核等局限,聘用人员管理中激励手段单一。最高法院不得在聘用人员中选任法官助理的规定,造成晋升机制缺失。缺乏职业认同感直接导致一些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整体素质难以提升。

  2.业务能力参次不齐。由于基层法院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聘用人员进入法院后一般都是由老书记员或审判人员传授经验,更有些是“自学成才”,缺少系统培训。当前法院聘用人员培训,对于业务知识、文字处理、计算机应用等综合能力培训涉及不多;有些聘用人员片面重视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准备,而忽视记录、归档等基本技能的训练。此外,案件数量的逐年激增也导致聘用人员必须经常加班加点,疲于招架,综合业务能力得不到提高。

  3.人才流失严重。由于收入较低,在法院内部缺乏提升空间,大部分聘用人员只要有其他出路或者通过司法考试,多选择另谋职业。[7]

  (三)改革后司法辅助人员的岗位及职责设定

  1.司法辅助人员的合理定位

  (1)合理确定法官助理在司法辅助工作中的职责。法官助理作为没有决定权的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是连接主审法官、书记员的枢纽,法官助理现在工作压力比较大。法官助理缺乏审判经验,负责实施主审法官的指令,让主审法官在繁琐事务中脱身,同时又学到了经验。合理确定法官助理的职责,使其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可法官助理的工作岗位宜设在法官审判团队,法官助理负责实施庭前调解、组织证据交换过程中,了解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后,可以草拟法律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

  (2)合理定位执行员。执行员只是参照审判员管理,执行员不属于法官群体,理所当然地应归于司法辅助人员。可将“执行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组成执行工作的主体。

  2. 司法辅助人员的岗位及职责设定

  (1)法官助理岗位在法官审判团队,其职责为接受案件后,进行庭审前的最后准备工作。主要是为法官开庭审判作程序上的准备,如依法调查、勘验、保全,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引,主持证据交换等等,在完成上述工作后,作审理前准备小结并形成报告,保证案件提交法官时已具备开庭审理的条件;通过调解等其它方式结束诉讼。[8]

  (2)执行员的岗位在执行局,其职责为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及法官签发的各类执行令。

  (3)书记员、法医、司法警察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书记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注释】

  [1] 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明确指出,司法公正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 贺小荣:《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和实现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3日第5版。

  [3] 李美佳:《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研究》,载辽宁沈阳中院网,于2014年1月6日访问。

  [4]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6月6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5] 《上海启动司法改革试点》,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3日第1版。

  [6]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的具体要求,旨在去行政化,根本目的在于让司法回归本性。

  [7] 欧阳军 韦莉芬:《“hold”住书记员流失的脚步》,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6日第02版。

  [8] 龙光伟 :《现代司法理念与我国司法辅助人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网,于2015年1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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