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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需谨慎,对抗法院执行终被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2日   作者: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毕研雷

  简要案情:因陈某某租用李某某鲁ST1172号出租车未还,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5月26日前陈某某返还李某某鲁ST1172号桑塔纳出租车一辆及相关手续。由于陈某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经李某某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陈某某还欠回民弭某某欠款,陈擅自将该车买卖顶账给了弭某某。当法院上弭某某处扣押该车时,弭某某的抵触情绪很大。为了不激化矛盾,法院责令弥某某暂时保管该车并限期提交其买卖车辆的证据。在对弥某某的车辆买卖协议分析后法院认为该协议由于陈某某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应为无效并告知了弥某某。8月30日法院书面通知责令弥某某自收到本令之日起拾日内将鲁ST1172号桑塔纳出租车一辆交至法院,逾期追究法律责任。但其拒不交出该车致使法院无法执行该案标的物。在做工作无果的情况下法院果断裁定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弭某某罚款。同时法院对弭某某在莱芜所有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全部查了一个遍。最后了解到弭某某在城区农信有个账户用得比较频繁。在监控了半个月后查询到弭某某账户上进了20多万,正好本案标的额,法院立刻进行了冻结。随后弭某某来法院同意协调,将该车主动交至法院,本案执结。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第(三)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执行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无权处置权利申请人李某某的车辆的情况下,因基于所欠高利贷压力,擅自将属于申请人的出租车转卖给第三人弥某某折抵债务,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本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其对弥某某不负责;弥某某虽然基于自身利益,和陈某某达成买卖协议将该车转让给自己,但其没有认真核实该车的所有权人信息,在陈某某无权处置的情况下,只考虑自身利益坚持购买,该协议无效。在法院责令交出拒不交出的情况下,最终被法院裁定承担赔偿责任和罚款并被执行。虽然最终弥某某迫于法院执行的压力将该车交出执结了本案,但却落了一个车财两空的下场。

  法官寄语:自然人在自己日常买卖交易中,一定不要仅凭他人花言巧语或贪图便宜,在证件不全或不认真核实权利人信息的情况下,贪图利益、心存侥幸,唐突购买,给自己埋下了隐患,如果一旦碰到法院查封,由于该买卖不得对抗法院查封,往往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和实现。在碰到法院执行时,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其他人都应当以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为要旨,知法、守法、不对抗法律,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法院在办案中也要开拓思路,围绕“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为主旨,不就案办案,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足用活法律,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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