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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案例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2日   作者: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某某国际俱乐部山东莱芜何某某体验馆馆主,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2013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 ,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2013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栾某,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某国际”成立于2005年10月,是一个以某某国际善美精致生活体验馆为依托,以推销商品、开连锁店、为会员提供线下购物消费体验为形式,以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人员购买2980元的产品套餐成为银卡会员或购买13980元的产品套餐成为金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开连锁店,即可以发展下线,当下线消费积分总和累计达到4000PV(1PV=8人民币)时升级为钻石会员,该类会员又分为男爵、子爵、伯爵、侯爵、公爵等不同级别,成为子爵以上级别即有资格申请开设体验馆,成为“馆主”。内部奖励制度如下:

  1、分享消费回馈:每发展一个银卡会员上线提成600元,发展一个金卡会员上线提成1800元;

  2、超级分享回馈:当月介绍的下线购物积分累计满5000PV,可以得到奖励6000元;

  3、管理消费回馈:将下线分为左右两区,当两区消费积分额度对等时,获得此积分10%的管理消费回馈;

  4、消费经营回馈:金卡会员可以提其第一代下线管理消费回馈收入的30%,第二、三代的20%,第四、五、六代的10%;

  5、日常消费回馈:按照下线消费积分进行回馈。其中金卡及以上会员可享有16层下线当月消费额3%的奖励。

  2010年7月15日,经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山分局、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认定,“某某国际”属于传销组织。

  2008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经其上线马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某某国际”,从事传销活动,通过发展直接、间接下线,升级为钻石会员,并达到子爵级别。2011年9月,何某某向某某国际公司申请体验馆,2012年2月获得馆主资格。何某某体验馆属于泰安马某体验馆的连锁店,魏某 、李某某、栾某、王某某、张某某均属于何某某体验馆。至2012年5月,何某某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共320人,订单金额共计3325309.3元,其中开卡金额3099875.7元,某某国际公司返还何某某奖金共计286133.41元。

  2010年5月,被告人魏某 经何某某介绍加入“某某国际”,从事传销活动,通过发展直接、间接下线,升级为钻石会员,并达到男爵级别。至2012年5月,魏某 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共192人,订单金额共计1883064元,其中开卡金额1738816.7元,某某国际公司返还魏某 奖金共计126847.69元。

  201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经魏某 介绍加入“某某国际”,从事传销活动,通过发展直接、间接下线,升级为钻石会员。至2012年5月,李某某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共78名,订单金额共计667841.4元,其中开卡金额622614.2元,某某国际公司返还李某某奖金共计63687.83元。

  2010年5月,被告人栾某经何某某的直接下线王卫介绍加入“某某国际”,从事传销活动,通过发展直接、间接下线,升级为钻石会员。至2012年5月,栾某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共67人,订单金额共计707721.8元,其中开卡金额688238元,某某国际公司返还栾某奖金共计42256.61元。

  201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经魏某 介绍加入“某某国际”,从事传销活动,通过发展直接、间接下线,升级为钻石会员。至2012年5月,王某某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共65人,订单金额共计677952.3元,其中开卡金额647481.3元,某某国际公司返还王某某奖金共计59106.96元。

  2010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经王某某的间接下线郝纪宗介绍加入“某某国际”,从事传销活动,通过发展直接、间接下线,升级为钻石会员。至2012年5月,张某某直接、间接发展下线42人,订单金额共计395031.3元,其中开卡金额372622.3元,某某国际公司返还张某某奖金共计26270.4元。

  2012年6月5日、6月21日、7月17日、7月26日,被告人魏某 、王某某、张某某、栾某分别到莱芜市公安局投案。

  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魏某 、李某某、栾某、王某某、张某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开连锁店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魏某、王某某、张某某、栾某具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魏某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七、涉案某某书籍及产品,入会档案等传销物品,予以没收。

  二、裁判理由

  近年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牵涉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自电子商务兴起后,传统的实体传销发展出新的趋势,即借助网络平台展开。为了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六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有如下特征:(1)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以“经营”为幌子,有的传销组织甚至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而纯粹欺骗参加者去“拉人头”。(2)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里所谓的“商品”和“服务”,有的具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有的仅仅是名义上的,是虚拟的,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其本质是只有在购买了一定数量或者金额的“商品”或者“服务”后,才能取得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报酬的资格。(3)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传销组织的参加者通过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的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4)传销活动在本质上具有诈骗性质。其许诺或者支付给成员的回报,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由于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5)传销活动具有多方面的危害性。

  本案中,该传销团伙的作案手段颇为高明:采用虚实结合的方式,既有实体店“善美精致生活体验馆”,又可以从网上开设网店,网络传销结合网络购物、女性创业等社会热点,包装性、欺骗性更强。某某国际的传销形式为购买“某某”专柜产品即可以成为“会员”,13980元可以成为金卡会员,3000元可以成为银卡会员,金卡会员可以享受免费注册消费网站,并可以直接发展下一级会员,然后从下级会员身上提成1800元及左右平行奖640元,可以从下级会员发展的第二级会员身上提成600元,从第三级会员身上提成300元,如跨级直接推荐还可以再提1800元。会员等级结构似金字塔,并且提成可以一直享受到16级。金卡会员发展四个金卡以上的会员就成为钻石会员,以此类推再往上又可成为爵级会员,且发展的下线越多爵位越高,依次分为男爵、子爵、伯爵、侯爵、公爵。等级越高,获得的利益越多。这些电子商务公司披着合法外衣,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吸引加入该组织,成为受害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中有一部分开始发展下线获取利益,也成为施害者。从收取或变相收取入门费,到建立在多层次“拉人头”基础上的团队计酬方式,根据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级别,只有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以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传销组织。

  通过庭审,各被告人均供述在缴纳高额的入门费后获得的商品,物非所值,为了进一步发展下线,提升等级,各被告人甚至举债买等级,至案发,各被告人仍有大量欠款未还,而被各被告人发展的下线人员多为农民,下岗工人等低收入、不具有抗风险能力的群体,参加传销组织并未实现她们的致富梦,而她们所投入的钱财仅为该传销组织的最上层人员所攫取。被告人何某某作为本案中较早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在发展直接下线以及间接下线过程中,承担了该传销组织进行宣传、培训的大部分活动,并协助其他被告人发展下线,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对某某国际的奖金制度是明知的,即发展下线可以获得回馈,且各被告人均供述投入远大于收益,但却继续参与其中,发展下线,主观上具有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观特征。

  • 各被告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必须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本案六被告人虽不是传销活动的最初发起、策划者,但都通过发展下线和下下线,所发展下线的人数均达到立案的标准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每人发展下线的人数及非法获利均在网路传销中形成了电子证据,属于在所实施的传销活动中起骨干、领导作用的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的主体

  特征。

  由于传销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在组织结构上通常呈现出“金字塔形”的特点,故本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根据各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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