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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2日   作者: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

  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钢城区人民法院:  受理举报电话 0634--6881643

  电子邮箱   Lwgcfyj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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