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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9日   作者: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区XX号XX号楼XX室,XX厂工人。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执行(XXXX)XX字第XX号民事XX书,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偿还借款XX元和案件受理费XX元;

  2、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XXXX年XX月XX日赵某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申请人借款XX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欠款,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起诉至法院,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X字第XX号民事XX书,现XX书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XX书的义务,现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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