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http://lwgcqfy.sdcourt.gov.cn<
事实与理由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9日 作者: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区XX号XX号楼XX室,XX厂工人。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执行(XXXX)XX字第XX号民事XX书,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偿还借款XX元和案件受理费XX元; 2、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XXXX年XX月XX日赵某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申请人借款XX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欠款,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起诉至法院,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X字第XX号民事XX书,现XX书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XX书的义务,现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年 月 日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 电话:6881991 邮编:271104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