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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院文件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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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16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妇联组织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各自专业优势,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社会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山东省多元化调解纠纷促进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区法院与区妇联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联合调处工作长效机制,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创新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和调处的机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总结家事审判和家事纠纷调处经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区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统一管理涉诉婚姻家庭案件诉调对接工作,区妇联在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 ,集中对妇联委派的婚姻家庭纠纷和诉前、诉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调处。 三、诉调对接婚姻家庭纠纷包括: (一)离婚、赡养、扶养、抚养纠纷;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 (三)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 (四)分家析产、继承纠纷; (五)家庭暴力案件; (六)其他适宜诉调对接的婚姻家庭纠纷。 确认身份关系、确认收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法院不得委派、委托调解。 四、区妇联可以推荐相关人员担任婚姻家庭纠纷的兼职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各乡镇妇联组织等积极参与。 五、法院、妇联在调解过程应及时沟通相关事项,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六、妇联在调解离婚、赡养、继承、扶养、收养等纠纷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可以建议当事人向委派、委托法院申请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或妇联书面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并要求有关机关协助执行。 七、法院立案前委派妇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妇联自行受理纠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协议内容涉及婚姻、收养、抚养等身份关系解除、变更的除外。 八、妇联及其调解人员在调解或参与调解过程中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九、区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优势,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妇联发挥群团工作或专业优势,利用其点多面广密切联系妇女儿童老人的工作特点,及时选任调解人员,逐渐培养业务熟练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队伍。 十、法院和妇联根据工作需要,会商研究本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性质特点,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协调诉调对接具体工作,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逐步完善。双方可以确定专人作为工作联络员。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妇女联合会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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