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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建服务保障钢城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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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月20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关于印发共建服务保障钢城区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
为深入贯穿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建服务保障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鲁高法〔2018〕90号)文件要求,区法院、区工商联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共建服务保障钢城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区法院和区工商联。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2019年2月1日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钢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共建服务保障钢城区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立足审判职能,抓住高质量发展这个核心关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切入点,聚焦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营造宽松有序的司法环境,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司法服务保障水平,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一、深入贯彻讲话精神,切实转变司法理念 1.充分认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义。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及上级法院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截止2018年12月29日,钢城区民营企业共5585家,占全区所有企业数量的98.69 %,其中今年新增民营企业1100家,纳税额超过百万元的民营企业共156家。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稳定钢城区经济的重要基础,是钢城区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钢城区推进供给侧机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运用法律手段,严格树立司法能动理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以促进辖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努力营造优质高效、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坚持从严治党,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3.坚持平等保护,营造公平公正法治营商环境。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享有法治保障,不因所有制经济体不同而在审判尺度、执行力度上有所不同。 4.坚守法律底线,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立足审判执行工作,注重走访调研,对辖区内民营企业经营情况及法治需求进行摸查,时刻关注民营经济运行情况,提升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实效性。 5.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推动企业破产法治实现新发展。完善破产企业识别和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拯救功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支持,促进产业优化组合及转型升级,助力企业焕发活力。对于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重新配置社会资源。 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6.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对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要严格规范处置法律程序,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行为。要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创业行为和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防止当事人恶意侵害企业正常权益。 7.努力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切实解决民营企业执行难题。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兑现。要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在法定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民营企业信用。 8.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对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对民营企业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适应。行政机关违法侵权对民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9.主动提供优质诉讼服务,广泛开展走访活动。继续推进网上立案,做到让民营企业“零跑腿”或“只跑一次腿”,最大限度方便民营企业维权。完善诉讼服务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坚持做到快立快审快调快执,提高审判质效。完善普法宣传工作机制,针对辖区内民营企业制定走访调研方案,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具有针对性建议。定期组织法律宣讲活动,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庭审观摩”活动,提高企业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能力。 10.加强法治宣传,营造高质量发展法治环境。深入推进审判流程、庭审、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贯彻阳光司法理念,保障民营企业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总结涉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借助网络新媒体平台、法院官方网站及微博、微信等载体定期发布,以案释法,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契约精神,诚实守信经营。 四、共同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11.完善日常联络机制。区法院、区工商联设立专人搭建日常沟通交流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交流会,邀请部分民营企业参加,围绕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问题沟通意见建议。双方召开重要会议或举办重大活动时,可邀请对方负责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参加。 12.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区法院定期向区工商联通报情况,提出司法建议。对于民营企业可能涉诉并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区工商联及时向区法院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应对。 13.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区法院联合区工商联共同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予以司法确认或根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对涉及民营企业的重点案件,区工商联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和服判息诉工作,引导当事人尊重服从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14.联合推进执行工作。区法院定期将涉及工商联会员企业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通报区工商联,区工商联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对工商联反映的会员企业在执行工作方面的维权问题,区法院应及时督促办理并反馈办理进展。 15.定期开展联合调研。围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区法院和区工商联可联合开展调研活动,形成调研报告并做好成果转化工作。根据需要,双方可邀请对方参与各自相关课题的调研。 16.贯彻落实协作机制。区法院、区工商联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协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并贯彻落实,定期检查督促,确保协作机制各项措施切实可行。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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