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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虽无效 法官尽心解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22日   作者: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有的人盼望回归田园生活,到农村去购买房屋。那么,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钢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表兄弟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双方当庭调解,握手言和。

  经了解,原被告系表兄弟,但不同村。2007年,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王某以4万余元价格购买陈某位于本村的房屋及院落并实际居住。后因该村房产确权,陈某将该房产信息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不断激化,经双方亲属多次调解未果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耐心组织双方调解,在释明法律规定的同时,明确告知王某,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法官从法律、亲情等多角度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王某退还房屋,陈某退还购房款,两兄弟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王某激动地说:“多亏了法院,感谢法官不仅帮我们解决了问题,还化解了我们之间的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本案中,陈某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王某,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提醒广大群众,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买卖作出的法律规定有别于国有土地,在购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应慎重判断自己是否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切勿因眼前利益签订无效合同,在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还要根据自己过错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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