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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干警杨荣涛撰写的特定情形下“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入选《法律适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3日

                                      实践法学笔谈 | 杨荣涛:特定情形下“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杨荣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刑法》第63条虽对减轻处罚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对量刑幅度已是最轻一档,或者刑法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对此减轻处罚应如何适用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试通过对一案例的分析,就此问题进行研讨,以探寻正确的裁判规则。

一、从一则案例看减轻处罚的适用

2024年1月,王某与他人微信裸聊时被对方录制裸聊视频,对方以传播裸聊视频为要挟向王某勒索了4万余元,后对方又要挟王某提供收款二维码收取对方诈骗他人的钱款。王某明知对方收取的是诈骗款项,仍将自己和朋友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对方,对方利用上述二维码共收取3万余元,王某取出后转至对方指定账户。

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胁从犯并无争议,但本案中王某参与诈骗金额3万余元,根据刑法规定,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应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幅度已经是最低一档,且最低刑已是最低刑罚种类,而根据胁从犯的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时,对王某如何适用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值得探讨。

在理论上,关于此案例中所提出的特定情形下“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量刑幅度已是最轻量刑幅度,且最低刑已是最低刑罚种类,此时如何适用减轻处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处较轻或者最轻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于法定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是单处罚金,之下已没有再轻的刑种,属于适用减轻处罚不能,此时可以直接选择胁从犯免除处罚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刑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可分为“可以减轻处罚”和“应当减轻处罚”两种类型,而其中应当型的减轻处罚,刑法大部分是作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种具有选择适用的弹性规定,这就为是否适用减轻处罚留了选择的空间。例如上述胁从犯案例中可直接选择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从而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这应该说是立法上的一种考量。但《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只规定了减轻处罚且是应当型,必须要适用的。如果说前面的规定尚给司法实践留下选择适用的空间,而在此种情形下,法定量刑幅度是最轻量刑幅度,或仅一个量刑幅度的,如何适用减轻处罚就成为了司法实践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认为,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案法定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是单处罚金,之下已没有再轻的刑种,属于适用减轻处罚不能,此时直接选择胁从犯免除处罚的规定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二、减轻处罚的内涵探析

(一)准确把握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区别从《刑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来看,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区别非常明确,即凡是在罪行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以内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都是从轻处罚,只有突破该幅度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才是减轻处罚。1990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一》)中对此亦予以明确。虽然《答复一》已失效,但《答复一》的内容已被《刑法修正案(八)》所吸收,其关于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理解仍是正确的。《答复一》明确“从轻”与“减轻”是有区别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不是减轻处罚,是从轻处罚。比如,一人奸淫幼女多人,法定刑量刑幅度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有从轻情节,最终实际判处有期徒刑14年,虽然刑种降了,但属同一量刑幅度内量刑,仍属于从轻处罚,只有低于10年才属于减轻处罚。(二)正确理解“法定刑”和“法定刑以下”的含义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就要求我们正确理解“法定刑”和“法定刑以下”的含义。《答复一》中对“法定刑”和“法定刑以下”的含义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法定刑”是指根据被告人罪行轻重程度的不同所适用的不同条款或者量刑幅度。具体讲,处罚某一罪行所对应的规定有多款甚至多条时,该罪行最终适用的条或款即为“法定刑”;如果该条或款有多个量刑幅度的,该罪行最终适用的量刑幅度即为“法定刑”;如果量刑幅度只有一个的,“法定刑” 即为该量刑幅度。“法定刑以下”是指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罚以下,且不包括最低刑罚。法定刑是量刑幅度,不是具体刑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法研〔2012〕67 号)重申了这一观点,量刑幅度是一个幅度,一个范围,一般情况下是由最低刑点到最高刑点之间范围内多个刑点共同组成的一个幅度、一个范围。“法定刑以下”是指在同一个法定刑幅度内的最低刑点之下, 既不是某一罪行具体对应的刑点之下,更不能是中间刑点之下甚至最高刑点之下。前文案例中有意见认为应在同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较轻刑罚的观点恰恰犯了上面的理解错误,误把罪行所对应的量刑幅度内的一个中间刑点作为最低刑点,进而认为在该刑点之下量刑就属于减轻处罚,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实际上,最低刑点的确定必须通过在该量刑幅度内先比照刑种轻重,后在最轻刑种内比较刑期的长短的方式来进行。(三)减轻处罚时可以判处更轻的刑罚种类如果量刑幅度仅有一档或已是最低一档,但该量刑幅度的最低刑罚种类并不是刑法规定的最轻刑种,减轻处罚时能不能判处更轻的刑罚种类?199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的《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二》)非常明确,减轻处罚可以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规定的刑罚种类。《答复二》回复的内容是针对1979年刑法相关条文,虽与1997年刑法具体条文表述有所不同,但都是对减轻处罚理解与适用进行的答复,内容上并无质的变化,在相关法规没有作出相反规定之前,《答复二》的适用原则仍可适用。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最低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适用减轻处罚时可以判处管制或拘役。(四)减轻处罚时免予刑事处罚违反规定如果量刑幅度的最低刑种已是最低刑罚种类,此时如果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时减轻处罚已无空间,可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但不能直接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免予处罚,理由是减轻处罚的基本要求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不属于判处刑罚。比如妨害公务罪的刑罚设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名没有减轻处罚的空间,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则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适用《刑法》第37条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三、特定情形下适用减轻处罚的裁判规则

笔者认为,对于法定刑已是最轻量刑幅度,或者刑法只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的,适用减轻处罚应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该法定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期或刑罚种类尚不是最轻的,此时减轻处罚应在最低刑期以下量刑,或者以比该法定量刑幅度中最低的法定刑更轻的刑罚种类判处刑罚。第二种情况,如果该法定量刑幅度内最低的刑罚种类已是最轻的,已无再减轻空间,此时量刑情节中如果还存在免除处罚的规定,那么应根据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作为依据免予刑事处罚。反之,则只能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四、结语

减轻处罚情节是量刑情节种类之一,是刑法量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量刑时,经常会遇到被告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问题,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准确量刑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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