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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未指名道姓的侮辱,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6日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短视频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若为逞一时口快,泄一己私愤,或将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有人说,如果没有指名道姓,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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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张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2022年2月,赵某通过其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的账户发布了关于家庭矛盾的言论,赵某在该言论中存在“你这种行为只能一次次证明自己的道德品质有多么恶劣与低下”等内容。2022年3月,赵某在该短视频平台进行直播,直播中多次对张某进行辱骂。张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立即删除视频,并在其短视频平台个人帐号中公开道歉,出具声明消除影响。

  赵某辩称,自己陈述的仅仅是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家庭的付出情况,并没有提到原告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职业情况等能显示个人信息的内容,因此,未对原告的名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赵某的文字言论和直播言论虽未直接提及张某的姓名,但根据言论内容及身份关系足以判断赵某言论的对象为张某。赵某在两次言论中均发表了足以使张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内容,在直播过程中还对张某进行了辱骂,虽然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直播过程中直播间的人数,但根据赵某该账号关注人数,文字言论的评论量、点赞量等,足以认定赵某的直播言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认定赵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赵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鉴于赵某的文字言论因举报已被删除,法院判决,被告赵某用其账号在该短视频平台以文字形式向原告张某公开道歉七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社交平台的普及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的空间,然而,自由也有相应边界,应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限。若为逞一时口快,即使是含沙射影、未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但言论的对象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或足以使他人能够判断言论的对象为特定人,且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也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合法、文明发表言论,切莫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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