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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9日

    信访指南

               为保证来访接待实效和维护接待来访工作秩序,来访人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法院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5、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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