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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21日

    近年来,莒南法院坚持“保民生,促和谐”的目标,以要素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依托,努力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创新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努力以家庭和谐促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2017年家事审判基本情况

    2017年,全院共受理家事纠纷案件1654件,占2017年全院受理民事案件6606件的25%,其中离婚案件1352件,占家事纠纷案件总数的81.74%,继承案件180件,占10.8%,抚养关系案件41件,占2.5%,婚约财产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各23件,各占1.4%,同居关系纠纷17件,婚姻无效纠纷1件。全院全年审理的家事纠纷案件调解撤诉947件,调解撤诉率为57.25%。

    从2017年全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来看,莒南法院近年来受理、审结家事纠纷案件数量保持稳定,变化不大,在家事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占绝大多数。继承纠纷、抚养关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数量有所增长。现阶段家事纠纷案件呈现年轻化、复杂化、时代化的特点。以离婚案件为例,“80后”“90后”占比较大,多数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面对经济、教育、家务和婆媳相处等一系列问题时,婚姻关系显得格外脆弱,常常是婚后时间不长,便以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基础等由起诉离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自主意识的觉醒并增强,以及家庭财产构成日益复杂,存在入伙、投资、分红、保险等多种财产收益方式,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

    二、家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1.与审判团队建设相结合,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我院认真贯彻上级法院家事审判试点改革精神,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和另外7处人民法庭均设立了家事审判团队,挑选家事审判经验丰富、调解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审判人员和法官辅助人员组成,并配备专门的书记员,全院组成8个家事审判团队,按照“1+1+1”的比例,每名主审法官配置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其中女性法官8名。同时将民一庭指定为全院家事纠纷审理指导庭,专门指导、处理疑难复杂家事纠纷案件,并定期召开家事纠纷审理研讨会,组织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研究疑难复杂案例,通报各庭室家事审判工作情况。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和审判指导庭提升了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水平,为家事审判工作开展和规范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与要素式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结合,加强审前程序适用。我院推行要素式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把审判工作分为事务性工作和决策性工作,将大量事务性工作交由法官辅助人员在庭前完成,大大地减轻了法官工作压力,结合此项改革,我们将家事审判与要素式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机结合,同步推进。根据家事纠纷的案件特点,我们专门设计了格式化的诉讼要素表,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提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信息”、“子女情况”、“财产情况”几个要素,又对其中的每一个要素细化,将财产情况要素细分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共同债权”“婚后共同债务”等。通过诉讼要素表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固定下来。工作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后,由司法辅助人员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核对要素表,交换证据,固定无争议焦点,归纳争议焦点,并适时进行调解,通过庭前调解,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差距,将近70%的案件可以在庭前会议阶段化解。针对双方矛盾纠纷尖锐,调解不成的,报请主审法官开庭。庭审中,法官对双方无争议的案件要素直接予以确认,重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结合前期庭前会议的调解基础,主审法官在庭审中二次调解,二次调解率得到提升,庭审效率大幅提升。

    3.与审判场所相结合,实现良好办案效果。我院秉承“把最好的场所留给人民群众”的理念,在7处人民法庭设立宽敞便民的诉讼服务站和各具特色、多功能的家事调解室。在诉讼服务站,设置了由值班院领导、法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律师等组成的导诉主体,对群众立案、咨询、填写要素表进行详细的讲解、指导。在家事调解室,设计了专门的心型调解桌,并在墙上专门悬挂了“家和万事兴”、“关爱儿童”等关于家庭和谐幸福的标语,营造和谐理性解决纠纷的氛围;在支持案件调解时,法官与当事人同座一桌,从“台上”到“桌前”,法官与当事人通过拉家常等多种方式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开心结,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尽最大努力促进矛盾的化解,寓教于审,将法制教育、家庭伦理教育融入庭审当中,大大提高案件调撤率

    4.与诉调对接相结合,形成化解家事纠纷的合力。在县法院立案大厅设置诉前调解室,加强人民调解的作用。通过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设立诉前调解室、调解确认室,将诉讼服务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对案情简单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及时转入人民调解,“短平快”地化解纠纷,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建立家事审判特约调解员制度,在妇联、司法局、民政局、社区、村居选任24名特约调解员,提前介入家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专业的家事调解员长期在基层工作,在情感处置、社会阅历、人性观察方面具有优势,符合家事案件的需求,更有利于纠纷化解。

    三、家事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当事人法律意识差,举证难,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家事纠纷的类型除传统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和继承纠纷外,还大量出现了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无效婚姻确认等新类型案件。家事纠纷所涉的财产,除了传统的货币、车辆、房产外,还涉及到股票、公司股权、无形资产等。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举证意识差,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分割的家事纠纷案件,多数当事人只有口头陈述,无法提交相应证据。在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属于弱势群体一方的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不懂如何搜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家事纠纷中的证据往往难以固定,一方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审理带来困难。通过庭审举证的方式,也很难全面呈现当事人的情感及婚姻家庭关系。

    2.债权债务认定难,没有清晰的标准,需要法官综合判断。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近年来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在家事纠纷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长期困扰着基层法官,一些案件判决出去后,当事人多有不服,上诉上访问题一直存在。这与长期以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标准模糊有关,有些问题缺乏法律规定。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对于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了详细具体的适用规则。

    3.家事纠纷案件的执行难。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家事纠纷案件的执行标的更容易出现执行难的问题。比如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追索赡养费、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往往会涉及到老人医疗费的分担、陪护义务的分担问题,再比如,探视权的问题,审判实践中甚至出现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视权、要求孙子女的监护权的案例等等,这些家事纠纷案件的执行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

    4.“公序良俗”原则在家事审判中有待进一步探索。公序良俗是民法的重要原则,其实质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尤其在返回彩礼、订婚制度中,民间大量存在一些“惯例”做法,这些惯例有些没有法律规定、有些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是下步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四、对家事审判实践的相关建议及下步工作打算

    1.建议设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明确双方婚前各自财产,以减少实践中举证难,婚前婚后财产混淆不清的情形。

    2.构建基层组织介入机制。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思路,通过有效整合法院、公安、妇联、司法、民政、社区等基层机构的力量,努力构建多元化家事纠纷化解平台。包括与妇联、村委会等合作,建立家事纠纷的先司法解决机制;与公安、司法、妇联等合作,建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与妇联、社工组织等合作,建立心理疏导、诉后跟踪及帮抚机制。

    3.完善家事纠纷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司法文书不仅要向当事人送达,还应向当事人所在社区、村居送达,引导基层社区、村居等共同监督,共同配合家事纠纷案件的执行。

    4.积极探索家事纠纷案件在举证规则、事实认定方面的新机制、新做法。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对个案审判实践的探索等方式事实上,家事案件需要法官更主动地干预程序、收集证据,更近距离地观察、把握当事人的情感及家庭状况。法官消极居中裁判,不主动探知事实和调查证据,其结果可能违背公平、正义的要求。

    下一步工作中,我院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家事审判实践的探索、总结和思考,不断推出工作经验,争创家事审判的莒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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