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法院分析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六种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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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15日 | ||
近日,莒南法院对2017年以来审理的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案件进行分析后,认为该类案件存在以下六种较为明显的表现形式。 一是滥用起诉权。一些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起诉权,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以期达到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或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之目的;虽然存在某种事实,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无法律依据,或者原告的损失数额或诉求数额极小,远低于诉讼成本,甚至在其起诉之时,被告对于纠纷事实与责任的承担已无异议,但是原告为某些非诉讼利益依然坚持起诉。 二是滥用财产保全。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也不管自己诉讼能否胜诉,一概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以图通过财产保全查封不动产、生产设备或冻结对方经营账户,损害对方正常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并以此向对方施压。 三是滥用管辖权异议。部分被告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在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或明知受案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然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对受案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使案件迟迟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四是滥用申请回避权。部分案件当事人恶意滥用申请回避权利,干扰、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如故意编造对方当事人与该案审判人员有某种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无正当理由申请法院整体回避;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不申请回避,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不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而是向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院领导或有关信访部门写反映材料,编造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或院领导查处,并申请回避。 五是滥用举证权。有些当事人明知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仍提交调取证据的申请、要求证人出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以提交新证据为由拖延案件审理,甚至明知其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权利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仍提出相关申请和复议,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使庭审活动不能如期进行,以达到拖延诉讼等不正当目的。 六是滥用上诉权。部分当事人在明知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为阻止一审判决的生效与执行,没有理由编造理由提出上诉,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造成诉讼拖延。一些当事人提出上诉后故意不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待二审法院发现后裁定按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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