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莒南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调研成果

保证责任的范围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22日

  保证责任的范围亦称保证债务的范围,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依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在多大程度或何种界限之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说来,保证责任或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相同,其责任范围和强度不应超过主债务,但可小于主债务。如果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债务超过主债务时,对超过部分是否应当认定为保证债务,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依保证合同的从属性理论,保证债务应以不超过主债务范围为限,在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责任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证债务的范围应当包括主债务本身以及从属于主债务的债务如违约金、利息等,即使主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保证债务亦应与损害赔偿债务范围相同,而不能超出主债务范围。这是确定保证责任范围的一个基本原则。  《规定》第8条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上述规定,第一种情形解释了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时的保证人责任,即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谓约定的保证范围既可以小于主债务,亦可以与主债务相同,至于如何约定保证范围,一般在所不问,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第二种情形解释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即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从审判实践来看,有的保证人仅在主合同的担保栏内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有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担保栏内或在出具“保函”时称“如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义务则由我方负责”,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无论是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还是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规定》均解释为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何为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所谓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亦称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它是指在主合同中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和履行的债务。如前述,保证责任(保证债务)所及效力范围既可以小于主债务,也可以与主债务相同,一般来说,保证责任(保证债务)所及效力范围为:  1.主债务本身。保证的应有之义为保证人对债权人承诺当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因此,主债务人在主合同中对债权人之应履行义务即主债务应为保证债务的主要内容。以代为履行责任为例,当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时,如需要给付金钱,则由保证人代为给付。如需要给付货物,则也应由保证人代为给付。在保证合同中,如果未对保证范围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对保证范围首先应当解释为主债务本身。  2.利息。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两种,前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后者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3.违约金。当主债务人违约时应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同样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在确定违约金债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法律或行政法规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不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确认为无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比例幅度内商定具体比例或者数额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无效,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按法定的最低限执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规定违约金数额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不受其限制,或者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应当承认当事人的约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违约金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  4.损害赔偿。当主债务一部或全部之性质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不论是主债务人给付不能还是给付迟延,只要是归责于主债务人的原因,均为主债务的范围,亦即保证债务的范围。  5.其他从属于主债务的附随债务,包括有关公证费用、登记费用、诉讼费用等,这部分附随债务亦属于保证债务的范围之列,当主债务人无法承担时,应由保证人承担。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莒南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莒南县滨海路8号 电话:7212192 邮编:27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