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查封)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6日

  申请财产保全(查封)须知

  一、已经起诉或已申请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有必要申请法院对对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提出保全申请,应认真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保证函(见附件)。

  三、要求保全的财产,申请人应提供其财产名称、规格、数量、特征、财产所在地及保管占有人等详细的财产线索,并应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权属的证据、及该财产具备可执行性的证据;无具体财产线索的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人提出财产线索后,应向法院出具“以上财产经申请人查访确属被申请人所有,如经查财产不属对方所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申请人不能胜诉,申请人愿承担赔偿责任”的声明,否则,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五、申请人不愿交纳保证金、不愿提供适格的担保的,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六、申请人提供不出准确的财产线索的,应自行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查实有关财产线索后,方可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七、请尽量申请公示查封。

  公示查封的方法有:1、申请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申请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3、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如何选择协助执行单位:如:银行协助冻结存款,工商协助冻结股份、查封机械设备、产品、无产权证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房产局协助查封房产〈有产权证的协封档案;已办预售登记的协封预售合同号;已建成未办证、未办预售登记的,可申请送达预查封通知〉,土地局协助查封土地使用权,工资发放单位或财政局协助扣留工资,人民银行协助查封对第三方的债权及未支取的应收帐款,等等。

  八、财产保全执行完毕后,请务必向本院承办人索取具体保全措施的材料副本或抄件、复印件(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九、请注意查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冻结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查封期限的二分之一;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7号  邮编:2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