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6日

被执行人须知

  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请认真阅读本须知,以便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与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一)被执行人应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有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令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执行期间的收入及支出情况。未如实报告收入、支出情况,或其支出经查不应当优先于本案债务的,予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行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有报告财产义务的财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按指定时间到庭。期间,对于必须到庭的上述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仅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到庭。如经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拘传。

  委托代理人的,并不能免除其本人接受询问的义务,仍然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四)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送达、询问、调查、罚款、拘传、拘留、搜查、查封、扣押等执行,应予以配合,并不得有妨碍行为。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

  否则,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并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副本应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提出分期付款执行的方案,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依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七)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权申请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但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状况,提出确有困难的证据和理由,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

  经听证,申请执行人坚决不同意暂缓、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停止对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确有证据和理由且提供切实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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