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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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7日 | ||
【典型做法】 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积极推进环境资源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 一贯到底建立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深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四地高院共同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省级层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携手破解环境司法难题。四地十余家基层法院联合签订《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建设司法协作协议》,进一步深化环境资源基层司法协作。 点面结合探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协同防治。上海青浦法院、江苏吴江法院、浙江嘉善法院联合举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共同建立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基地、长三角淀山湖生态修复基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修复基地、长三角环境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等示范区生态司法示范基地,不定期举办理论研讨会、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活动,共同签署《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备忘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跨域专业法官会议实施方案》,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构建跨区域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 上海崇明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江苏江阴法院、江苏如皋法院、江苏东台法院共同签署《长江口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上海金山法院与浙江嘉兴平湖、嘉善、海盐法院联合签署《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工作协议》,积极推进长江口、杭州湾北岸等生态功能区域环境保护司法协作。 司法联动形成环境治理合力,打造生态环境最严密保护网。上海高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公安局、农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海洋局)、绿化市容局(林业局)等多家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的意见》,与检察院、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促进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是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迫切需要。四地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引领,充分认识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等生态理念,健全优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加强跨区域环境资源保护协作力度,立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及长江口、环淀山湖、杭州湾北岸、东部沿海等战略协同区的建设,用法治的思维,以法治的方式,积极构建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的长三角区域生态司法保护协作体系,对推进长三角地区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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