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罗庄法院少年法庭终审判决涉未成年人监护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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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13日 | ||
近日,罗庄法院少年法庭受理申请人杜某、王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经过审理后,依法适用民法典实施后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终审判决,判决变更三子女的监护权。 基本案情:2009年2月,申请人杜某之子杜武(化名)与张某同居生活并生育三个子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三个孩子亦未办理户口登记。后张某离家到外地打工并长期不回,三个孩子随着杜武和及其爷爷奶奶杜某、王某生活。2017年11月,杜武因意外去世,三个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照料。孩子到了入学年龄,张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致使子女无法办理落户,受教育权受到严重影响。为此申请人杜某、王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的监护资格,变更自己担任三子女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本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杜武与张某未婚生育三子女后,杜武因意外死亡,张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远在外地未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现三子女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受祖父母的抚养和照料,居住和就学环境稳定。现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为祖父母,更有利于保护三子女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变更三子女的监护人为申请人杜某、王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民法典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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