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表格式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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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2日 | ||
近日,为贯彻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新办案模式,罗庄法院刑事审判庭围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简化法庭审理程序的基础上,大胆实践裁判文书的简化,即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不再按照传统的裁判方式详列各个部分,通过高度概括列举公诉机关、被告人基本情况、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判决理由、法律依据、判决结果等各个关键要素,文书内容简单明了,可以使被告人更直观的把握案件裁判情况,大大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为案件的高质宣判按下快捷键。 表格式裁判文书的推行,充分利用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智能、节约、便捷”的优势,全方位录入、一键式抓取、科学化纠错、高优质出稿,将速裁程序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作用最大化,使速裁案件在“当庭宣判”的基础上,实现了“当日送达”,让简单的刑事案件得到更加快速地办结,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为判决的成功作出提质增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成为助力被告人服判息诉的一剂良方。 普法小课堂: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速裁程序法定化,确立为法定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速裁程序的具体适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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