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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信访场所拍照、录音、录像如何处置?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5日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什么不允许我进入申诉信访场所?”

  “我们没有拦着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我们在这里配备了储物柜,只要你把手机存进去你就可以进去了。我们没有不让你进去,我们拦的是你的手机!”

  “为什么在申诉信访场所不能拍照、录音、录像?”

  “没有经过允许是不准拍照、录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只要经过允许你是可以拍照、录像的。如果你把不完整的录像内容发到网上,引起部分网民的断章取义,你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们是在保护你的人身安全。”

  “司法警察有权给我戴手铐吗?”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常用警用装备使用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当场使用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盾牌、长警棍、防暴钢叉、多功能抓捕器等警用装备。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僚、警绳等约束性警用装备。我们在使用手铐的时候已经对你进行多次警告,在你不听的劝告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对你使用手铐进行控制。”

  一场激烈的唇舌之战在司法警察和当事人之间展开。近日,岚山区法院法警大队处理了一起当事人在信访场所拍照、录音、录像,信访接待人员要求当事人删除,当事人拒不删除,执勤法警将其强制带离到训诫室要求交出手机并将其录制的视频删除的突发事件。

  在这起突发事件中,当事人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要求到法院查阅卷宗,法官接待后对法官的答复不满意,于是拿出手机在信访接待室录制视频并上传网络。信访接待人员在告示相关规定后,当事人并没有停止录制,信访接待人员下令让司法警察将其强制带离时,执勤法警将其强制带离信访场所,在带离的过程中遇到当事人激烈反抗,在将其带到训诫室后,当事人仍不交出手机,执勤法警在多次警告无效后,给当事人戴上手铐,令其交出手机,并将手机里录制的视频依法予以删除。在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后,把手机交还给当事人,并将当事人带出法院。在法院大门口,当事人仍不停地进行辱骂办案法官,最终由公安机关参与并进行了处理。

  针对这起突发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当事人到申诉信访场所是否可以携带手机?是否可以在申诉信访场所拍照、录音、录像?司法警察在强制带离的过程中,能否使用警用装备?是否可以给当事人戴戒具?一系列的问题无不需要法律的支撑,找到依据并熟练掌握,才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临危不惧,从容应对。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法警察,不仅要有扎实过硬的警务技能,还应具备处置突发事件时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提供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日照市岚山区法院法警大队 韩彦亭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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