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纪实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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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1日 | ||
一、2022年3月29日,我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第一次推进会议 党组书记、院长邱金山出席并主持会议,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付祯,党组成员、副院长孔繁辉,立案庭、刑庭、行政庭、蒙山法庭、研究室有关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听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汇报,确保第一季度实现机构、人员、案件到位目标。在蒙山法庭成立蒙山生态资源审判法庭的基础上,组建跨部门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调整为时圣宏、李伟华、刘彦明,负责对全县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研究制定《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成立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蒙山法庭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的督促、协调、落实。 二、2022年4月17日,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议庭成员会议党组成员、副院长孔繁辉主持会议,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立案庭庭长冀伟出席会议。会议集中学习了《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合议庭工作制度》,通报了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情况,对如何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发挥好合议庭作用进行了研究安排。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利用我院作为全省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全市环境资源审判试点改革法院的优势,加强基础,补齐短板,落地见效。要抓好制度落实,做好立案标识、案件审理、巡回审判、司法宣传等工作。要树立创新思维,在构建协调联动、多元解纷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议庭成员要加强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注重提炼典型案例和统一裁判标准,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力争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的“平邑样板”。 今年来,省法院对我院自动标识环资民事案件31件、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2件。自3月28日以来,我院立案庭手动标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件、刑事案件1件。根据司法统计系统查询,截至4月17日,环资合议庭成员案件审理情况汇总如下: 民事案件(刘彦明):1.(2022)鲁1326民初6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原告唐贡余、被告李殿民,立案时间2022年1月4日,结案方式为判决。2.(2022)鲁1326民初1137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邢云太、被告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兴蒙村村民委员会、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田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立案时间2022年2月10日,结案方式为撤诉。3.(2022)鲁1326民初1291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方圆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平邑县温水镇宋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任洪彬,立案时间2022年2月16日,未结。4.(2022)鲁1326民初1986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原告王明华、被告牛永,立案日期2022年3月15日,未结。5.(2022)鲁1326民初249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蔡长清、被告岳群、平邑县卞桥镇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平邑县泰沂建材有限公司,立案日期2022年4月15日,未结。 刑事案件(时圣宏):1.(2022)鲁1326刑初106号,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加田,立案日期2022年3月16日,未结。2.(2022)鲁1326刑初121号,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广新、刘广辉、陈新 ,立案日期2022年3月22日,未结。 3.(2022)鲁1326刑初154号,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公丕夫,立案日期2022年4月16日,未结。4.(2022)鲁1326刑初26号,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岳江海、曹磊,立案日期2022年1月12日,未结。5.(2022)鲁1326刑初72号,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侯钦宝,立案日期2022年3月1日,未结。 行政案件(李伟华):1. (2022)鲁1326行初4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原告庞岐清、被告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平邑县铜石镇庞家村村民委员会、庞进清,立案时间2022年1月6日,结案方式为判决。2.(2022)鲁1326行初28号,房屋所有权登记 ,原告张丽华、被告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范加庆,立案时间2022年3月3日,未结。 四、蒙山法庭与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工作对接,召开环资审判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会议2022年4月18 日,蒙山法庭负责人许爱涛与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高学余进行工作对接,并抄送我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意见》。 2022年4月20日,许爱涛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刘彦明、公维斌、李俊杰等参加。会议集中学习了我院相关文件规定,对工作成员进行职责分工,安排相关工作。 五、研究提报涉森林资源典型案例时圣宏法官承办的《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贵芝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市中院予以采用,拟向上级法院报送。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该案采取“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判处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往对于类似案件,多以判处被告人刑罚而结案了事,对于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则未有相应补救措施。本案中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林业部门科学制定的修复方案,法院以判处被告人栽植树木的修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且判决中明确被告人未按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通过恢复性司法的运用,既惩处了犯罪行为,又保护了生态环境,有效促进被告人人格和社会角色的回归。二是平邑法院首次实现跨行政区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本案案发林地位于蒙阴县连城镇,地处蒙山区域内,而蒙山是山东第一大山和第二高峰,区域内有湖泊150多片,森林覆盖率达98%以上,有近两千种野生动植物。蒙山主峰龟蒙顶位于平邑县,对蒙山区域涉及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对跨区域环境资源破坏分段治理、各自为政的问题,按照蒙山系统自然属性和区域特性科学设置集中司法管辖权,可有效破解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跨行政区域污染破坏不易解决的难题。另一方面,有利于针对区域内环境资源污染破坏情况,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院环资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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