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野兔是犯罪,这“三禁”务必牢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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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6日 | ||
打野兔也涉嫌犯罪?在何种时间、何种地点、采用何种方式狩猎涉嫌犯罪?非法狩猎还要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近期,平邑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王某三人非法狩猎案。在审理过程中,平邑县检察院向平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平邑县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这起非法狩猎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王某利用夜间照明行猎、猎犬捕猎的方式,非法狩猎野兔150余只并销售,销售获利20920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王某将其违法所得全部上缴。经审理查明,临沂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王某狩猎的野兔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被告人于2022年6月28日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非法狩猎野兔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减少,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0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向法院交纳赔偿款1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王某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且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还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对当地生态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交纳赔偿费用;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近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缓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王某分别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2400元、5600元、4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1.草兔(野兔)的种属类别 依照《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特生动物名录》、县林业发展中心出具的野生动物认定意见,三被告人狩猎的草兔(野兔)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于草兔(野兔)处在生物链底层,是上层食肉动物的主要食物来源,猎捕草兔(野兔)会破坏整个生物链稳定性,不利于保护物种多样性,并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2.非法狩猎罪的认定标准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司法解释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37号)第六条中,关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的规定,增设了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作为定罪标准,细化了“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表述。 3.“三禁”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1年8月9日临沂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临沂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诱笼等工具进行猎捕。严禁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 4.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案例编写人:时圣宏 吴晓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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