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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收取及司法救助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2日

  诉讼费收取及司法救助

  一、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

财 产 案 件

标 的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元-10万元

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

2%+300元

20万元-50万元

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

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

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

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7%+118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5%+41800元

非 财 产 案 件

案 由

收 费 标 准

离 婚

不涉及财产

5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00元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一般情况

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其他

100元

知识产权

没有争议金额的

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

按财产案件的标准

管辖权异议

不成立的

100元

  参照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二、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的几种处理情形: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3、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4、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参照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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