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规定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9日 | ||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三、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要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及时上网公布。 四、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最高法院执行系统中,并纳入终本案件信息库。 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定期筛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通过网络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的,及时恢复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