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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扶养年限起算点是定残日还是侵权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8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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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2023年2月22日,崔某如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李某柱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崔凡如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如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柱负同等责任。李某柱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崔某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依法委托,经鉴定崔某如构成四级伤残。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按事故发生日计算抚养年限,保险公司对诉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异议,但对计算年限有异议,认为应按定残日计算抚养年限。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点的确定,即以侵权行为日还是以定残日计算扶养年限。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扶养人数等因素,侵权行为发生时,伤残等级、损失数额并不确定,因此遭受的损失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均须以伤残等级的确定为前提,同时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时间起算点应以定残日为准。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予以明确。但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点明确规定为定残之日。虽然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死亡)赔偿金是作为衡量受害人未来收入减少的两个赔偿项目,但本身是一个整体,二者计算应为同一个起算点。另外,误工费是从受害人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且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并未扣减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损失,如果以侵权行为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将导致对误工损失的重复计算,对侵权人有违公平。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自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扶养人需扶养的年限。另外,被扶养人的确定则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即受害人受到损害之时作为时间节点进行判断。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才能列为被扶养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编写人:赵利强、孙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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