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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如何追讨欠款?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6日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当债权人去世了,债务人就不用偿还欠款了吗?

基本案情

被告付某2016年以来在刘某处购买建材。经双方结算,付某下欠刘某货款2000元,并由付某出具欠条一份,后刘某多次要求付某还款,付某一拖再拖拒不支付。2023年10月10日刘某去世。经家庭成员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刘某生前债权由其次子刘小某继承、享有,讨债费用也由刘小某承担,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债务也由刘小某清偿。刘小某于2024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某支付所欠货款2000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付某自刘某处购买建材,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付某辩称,已于2022年11月份与刘某现金清账,但在刘小某提供2023年9月份刘某与付某的电话录音后,付某又称似乎是2023年11月份与刘某现金清账。实际上刘某已于2023年10月10日死亡,故对于付某的辩解,法院不予认可,付某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刘某已去世,其对付某的债权由其次子刘小某继承,故法院对刘小某请求付某支付货款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债权人突然去世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纠纷并不少见。那么,倘若债权人死亡,其家属有没有权利追讨欠款?该怎么实现?从法律角度而言,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依法可以继承的债权。本案中,虽然刘某去世了,债权却没有灭失,其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中,刘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友好协商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刘小某有权向付某主张权利。因此,债务人不要奢望“人死债消”,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正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编写人: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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