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没有书面借据,微信聊天中的借贷关系能否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7日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3日,陈某通过微信向麻某借款10万元,同日,麻某向陈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双方微信聊天载明:陈某:陈某工商银行账号的6222……5622。给咱亲戚说给他联系,用不时间长!万分感谢姐夫,收到了姐夫。麻某:钱转过去了,嗯。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后经麻某多次催要,陈某未偿还。2024年3月19日,麻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陈某,主张偿还借款103 460.66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微信聊天中的借贷关系认定问题。陈某辩称,民间借贷不属实,麻某诉称的2022年10月13日的10万元借款没有证据。本案中,麻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可以证实,双方有借贷的合意,麻某亦将借款转到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该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陈某未能照约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返还麻某借款及利息。判决作出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欠条借据的情况下,可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但需要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是确保真实性,需要出示手机原始载体以证明聊天记录打印件的客观真实性,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这种情况下相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充分证据。

二是具有合法性,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

三是存在关联性,包括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关联性,前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后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就内容关联性方面,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写人:彭欣、王兆帅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平邑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平邑县城西环一路 0539-4292010 邮编:27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