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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有风险 “保本”陷阱不可信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5日

金融理财产品高收益的背后都是高风险。“保本高息”信不得,小心理财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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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24日,王某让李某给其开户投资理财,并要求保本。李某承诺保本并要求抽取盈利80%。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9月29日,王某向李某指定的账户共计转账240余万元。截至2021年5月28日,王某收到回款70余万元,李某给付40万元,共计回款110余万元。后涉案投资平台无法正常回款。王某于2024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资金130余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委托李某进行投资,李某向王某承诺保本并要求抽取盈利80%,双方对收益及亏损作出了约定,双方虽未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但构成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李某辩称其代表投资平台公司并非个人行为,但是自王某要求李某为其开户理财至按照李某要求“入金”240余万元过程中,李某一直未向王某披露过其系代表公司,王某系基于对李某的信任予以投资,故对于李某的辩解,不予认可。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合理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王某作为投资者,盲信保底条款,并自行选择部分资金的“入金”账户及“入金”数额,其自身没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楚预见该保本承诺的法律后果,其保本承诺诱导王某误判投资风险、非理性投资,导致王某投资款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法院酌情王某承担损失的30%,李某承担损失的70%。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各种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不少人由于自身理财知识或经验不足,而委托他人代为理财,但各种金融理财产品背后往往隐藏着极大地风险,从而导致因理财赔本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进行金融理财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不轻信,投资理财需谨慎。投资者不可轻信陌生人、平台工作人员或者网页公告宣传,不可被他人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投资理财需切实掌握产品的背景和政策环境等因素,并多方对比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各方面信息,并且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最好亲身参与进去,掌握购买产品的一手信息,才能减少上当受骗的风险。

二是委托理财,保底承诺不可信。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合理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将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因此保底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为无效条款。

三是理财非存款,高收益伴随高风险。不论是合规合格的理财代理人还是理财投资平台,均应当充分披露理财投资风险,尽到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果理财代理人只强调收益,弱化风险,甚至承诺保底,那么投资者就要谨慎决断,切不可盲信保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编写人:金明星、王兆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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