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有欠条就一定是借贷关系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8日

现实中,借条、欠条等因其内容直观明了,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故常被用作民间借贷结算的证据。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欠条均为民间借贷,以签署欠条的方式来确认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

 004aLfahly1hgmd5a81plj60fk08r74u02.jpg

(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4日,孙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上载:“今欠张某2300元,定于2023年10月24日前还清”。2024年11月,张某以孙某未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但本院在对孙某送达应诉材料时,孙某情绪激动并多次表示没向张某借钱,不是借贷关系,该欠条是我们双方产生矛盾后经派出所调解产生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孙某之间的初始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而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派出所调解的过程中,双方是通过签署欠条的方式来确认该债权债务。庭审过程中,经本院向张某释明是否变更案由,张某表示如果孙某同意支付,张某自愿放弃一部分款项。后经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微信沟通,通过耐心引导、释法明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逐步降低,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借贷关系的认定不能仅凭借条、借据等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据此,能否依据借据、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债权凭证的种类和性质,以及债权凭证是否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等,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点,从而实质解纷。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像本案标的额不大,但矛盾尖锐的“小钱儿、大事儿”的“小案事不小”的纠纷,法官更应该坚持“小案不小办”理念,追本溯源,查明案件事实由来,一次性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案结事了的基础上,力求政通人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编写人:李秀艳  孙悦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平邑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平邑县城西环一路 0539-4292010 邮编:27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