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食品保质期负有主动审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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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7日 | ||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更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商家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近日平邑法院依法办理一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摆放销售过期食品店铺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 (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9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在某超市购买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对该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超市在货架上摆放销售的三种袋装食品均超过保质期。该超市经营者对摆放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予以认可。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因该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2025年1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 平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义务,该处罚决定已经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平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向该超市依法送达。 法官说法 小产品关系大民生。众所周知,过期食品可能存在微生物滋生、营养价值降低、引起食物中毒等各种风险,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商家私自销售过期食品,既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健康权,也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该类案件时,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贯彻“过罚相当”的审判理念。本案中,某超市存在摆放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失后果等因素后,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警示了商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经营者对食品保质期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即使因管理疏忽等原因未及时下架过期食品,仍构成“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平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用法律武器保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此敬告广大食品经营者:务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坚决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编写人:赵树伟 葛子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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