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为何判决不准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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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9日 | ||
李某:我要求离婚,但是孩子需要王某抚养,我这个身体状况也没法抚养。 王某:我同意离婚,但我需要外出打工赚钱,我也没办法抚养孩子。 当夫妻二人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判决不准离婚?近日,平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离婚纠纷,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某。婚姻期间,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分歧,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自身患病、无力抚养孩子为由请求将李小某判决给王某抚养,王某则表示需外出打工维持生计,亦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庭审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互相推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均表达离婚意愿,但双方以患病、经济困难等为由拒绝履行对婚生子的抚养义务,不愿主动承担起家庭和父母的责任,显然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违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抚育的相关规定,也有违传统婚姻家庭观和道德观,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判决不准李某与王某离婚。
【法官说法】 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时,应全面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夫妻双方虽均同意离婚,但离婚并不能免除双方对其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是否准予,不仅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应当充分考虑公序良俗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相互推诿时,应当判决不离婚为宜。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共同面对生活挑战,积极沟通、互相扶持,而非将离婚视为逃避责任和解决矛盾的“捷径”。即使感情确已破裂,也应以子女利益为核心,妥善协商抚养方案,确保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编写人:李秀艳 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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