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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子女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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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徐某驾驶车辆行驶时与赵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碰撞,后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徐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李某某,后签署离婚协议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徐某不承担抚养费。

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徐某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徐某不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不是徐某生前应尽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支付李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对其他诉求无异议。

案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被抚养人李某某至事发时已年满10周岁,虽然李某某父母徐某、李某离婚时约定徐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该约定仅是双方的内部约定,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原告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被抚养权利,该起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某抚养来源丧失,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给付条件,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理由。

首先内部约定不得对抗法定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免除性。离婚协议本质是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父母通过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也只是对抚养费支付方式的内部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孩子享有的法定抚养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试图以徐某与李某的内部约定否定李某某的法定权利,实质上混淆了“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法律性质。其次,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若因父母离婚协议中“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就剥夺孩子向侵权方索赔的权利,相当于让未成年人承担父母离婚的法律后果,显失公平。

法官强调,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约定与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家庭内部意思自治,后者是法律强制保障,二者并行不悖。离婚协议中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既不构成对法定抚养义务的免除,亦不能阻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权。另外,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约定,不要做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引起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编写人: 徐翠翠、武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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