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沂南县人民法院 http://lyyn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报道

辱骂、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拘留+罚款!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8日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他人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孙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孙某某到法庭递交上诉材料时,开始辱骂、威胁法官。法庭其他工作人员在制止过程中,孙某某仍继续辱骂、威胁,并追打安保人员,扬言“找到你家门,到你家里揍你。”安保人员在对其进行劝说、制止时,孙某某将安保人员打伤。

处理结果

孙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庭的工作秩序,妨碍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孙某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3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法庭是司法场所,庄严而神圣。哄闹法庭、辱骂他人等方式发泄不满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与破坏,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法院依法对孙某某做出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维护了法庭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