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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典看法】定金不退怎么办?六合法院这样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1日

定金作为一种缔约担保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如果买方交纳了定金后双方合同未能成立,那么定金能退还吗?近期六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下吧!

事实详情

近日,汪某因房屋安装吊顶需要与某吊顶销售中心经营者冯某通过微信协商测量事宜。随后,冯某至汪某房屋对相应部位进行测量,测量结束后报价包工包料合计1600元,同时向汪某说道,交定金后即可安排工人安装。后汪某表示其需定完灯具再找冯某确定。

过了几日,汪某又因个人需求,通过微信向冯光提出要增加阳台、厕所的吊顶安装,冯某欣然同意,并要求汪某转定金500元,其方能安排工人上门量尺寸,随后汪某向冯某转账500元。

两日后,冯某却起了“小心思”,在安排工人测量后向汪某报价包工包料合计2650元。汪某听后也撂了挑子,认为其仅增加了一小部分面积,报价过高,并质疑。

冯某回复汪某,称其上一次测量没有仔细算,报价存在误差,且面积越小越难做。汪某听后提出仅安装之前说好的包工包料1600元部分,但冯某却不同意了,表示当时说1600元但没收取定金,工人测量后无法以之前的报价完成该项安装业务。

汪某认为,冯某作为一个商家,测量后报价不算数还收取其500元定金,且其后还强行涨价,有违商人之诚信,认为没有书面合同就可以随意拿捏消费者。汪某因多次与冯某沟通无果,遂报警,后又向工商部门投诉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令某吊顶销售中心退回定金500元并赔偿500元,并赔偿维权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六合法院认为,定金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汪某与某吊顶销售中心经营者冯某在磋商吊顶安装事宜过程中支付定金500元,该定金应为立约定金,即为担保正式订立主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收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汪某与冯某最终未能就合同价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进行确定,故双方的定作合同并未成立,该后果并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某吊顶销售中心应向汪某返还定金500元。

而汪某要求某吊顶销售中心另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中没有相关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应以一方违约为前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在确定好合同内容、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具体内容的前提下支付定金,后期如遇一方违约,则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如汪某在冯某第一次上门量尺寸并报价1600元时便支付定金,之后遭冯某拒绝,视为冯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后汪某虽然在双方重新协商定作内容和价格的过程中支付了定金,但最终未能正式签订合同,无法认定一方违约,故不适用定金罚则,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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