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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将乐: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各担一半 不履行一方需担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1日

近日,将乐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作了偿还的约定,但是离婚后一人突然反悔偿还债务,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据了解,被告黄某与原告张某原是一对夫妻,因购买材料资金不足,双方协商后在银行贷款80000元作经营周转用。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尚欠的银行贷款50000元各自偿还一半。借款到期后,张某要求黄某共同还款,黄某不愿意,张某只好个人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经多次向黄某追偿无果后,张某将黄某诉至将乐法院。

在法庭上黄某承认李某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18周岁前由双方共同抚养,但离婚后孩子一直随着自己生活,其为儿子的生活、学习已支出3万余元,要求原告张某共同承担,并冲抵张某代为偿还的25000元贷款。

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约定尚欠的银行贷款各自偿还25000元,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已全部偿还了贷款,其有权向黄某追偿。黄某提出其为孩子的生活、学习已支出的费用,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处理,黄某要求以该费用冲抵张某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代为偿还的贷款25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但其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所以该约定仅在夫妻之间存在约束力,连带偿还债务的义务不因离婚协议而免除。当其中一方履行了所有清偿义务后,基于离婚协议,有权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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